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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麦20号”小麦新品种侵权案
来源:种子网           2006年04月27日   阅读:

2003年3月1日,东亚公司拥有“淮麦20号”小麦新品种的种权,保护期为15年。2004年9月24日,吴学刚经营的邳州市新河镇新河街农资门市经营“淮麦20号”,该小麦种子无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调运检疫证,包装袋上未标注品名,被邳州市农林局查处。东亚公司遂将吴学刚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种子经营者对产品的来源合法性有严格审查的义务。未经审查或者疏于审查种子来源合法性,销售了未经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合法授权的繁殖材料,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应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成立。故判令吴学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是一种新类型案件,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利用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从事经营活动。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情况看,2003年受理7件,2004年受理12件,2005年受理32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