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位置:天鸿种子网 >> 资讯频道 >> 农资信息 >> 内容阅读
三类商品重点监控 成都打响质量保卫战
来源:种子网           2005年10月20日   阅读: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韩清华 聂惠星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净化商品流通源头,推进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对商品及其经营者在流通领域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保消费安全。近日,由成都市工商局与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拟定的《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成都市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意见》的出台,既是老百姓的“民心工程”,又为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依据,更使经销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把好商品质量关。该《意见》从商品的购进、运输、储存、销售、下柜、召回全过程都明确了相关要求。   扩大范围 完善证件 确保消费安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谢述钧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详细解读了《意见》中的相关细则。   谢述钧首先谈到了实施商品质量管理的范围,其中包括食品(全部)、农资(化肥、农药、种子等)、家电(主要包括电视机、音响、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等商品。谢述钧说,最先决定的商品管理范围只有食品类,因为长期以来食品安全最让老百姓关注,其存在的问题也最多。但是后来经过专家们考察、商议后认为,家电和农资产品老百姓也经常使用,而且出现的问题也不少,所以最后决定把这两项产品也纳入质量管理的范围。   谢述钧介绍说,北京曾做过食品准入制,上海做过家电准入制。而此次成都将涉及到关系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护农的“三位一体”的食品、家电、农资同时纳入质量管理范围,这在全国还是首次。同时《意见》中还鼓励有条件的经销企业逐步扩大商品质量管理范围。   《意见》规定,凡经销食品、家电、农资的经营者,特别是商场、超市、商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均应建立以“商品准入”为主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主体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强制认证证书、其他证书、进口商品证明文件等,此外还包括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据悉,近期成都市将开展杜绝“无照、无证”经营市场整顿。   建立辅助制度 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据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谢述钧介绍,《意见》还将鼓励经销企业建立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它制度。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章立制,主动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建立“身份”档案,把被动监管转化为主动的自我监管,使入口成为关口,真正把“要他做”变为“他要做”,“我负责”变成“他负责”,“管一天”变成“天天管”。从而实现自我把关、自我监督的自律式管理。把假冒伪劣商品阻挡在流通领域之外,实现商品安全,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从而起到源头上的防范作用。   据了解,鼓励经销企业建立与商品质量有关的五项制度包括: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商品检测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售后服务跟踪制度等。   记者还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成都市将在今年内完成“放心购物街”的推行。目前已有春熙路、琴台路等几条消费者较为满意的购物街被评为“放心购物街”,它们将作为示范购物街在成都市推行。届时,成都市民将真正意义上地实现放心消费。   附加法律条款 规范商品质量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谢述钧还谈到,该《意见》特别附加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此法律法规条款作为附件主要是针对经销企业在经营行为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受到处罚。其目的,既便于经销者掌握,又起到警示作用。   其中包括《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等8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意见》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之后会有更细致的推进。经过1到2年的努力,使绝大多数超市、大型市场等全面落实相关规定。   “把执法监督寓意于服务之中,提高商品质量,提升企业诚信度,控制假冒伪劣产品,最终达到杜绝。”谢述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