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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政策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来源:华中化工网   2005年01月19日   阅读:

补偿不低于亩产值16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实施意见,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意见要求征收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两项费用按法定上限30倍补偿。因征地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有关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对国家依法批准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要顾全大局,服务国家建设需要。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费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各级政府积极做好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今年上半年要全面推开。
  省政府要求各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严格限制建设单层厂房。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以上部分可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