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加强管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该办法指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该办法还明确了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条件、种子种源进口免税申请、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核定,以及监管、处罚等相关内容。
该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