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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关键发展阶段
来源:金融时报   2012年03月07日   阅读:

“尽管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业稳定持续发展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仍不高、可持续性不强、保障能力仍相对有限。”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云南部分地区的旱情再次表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一些制度机制亟待加以完善。
任建国认为,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07年开始酝酿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甚至有的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管理体制不顺。从全国层面看,农业保险的立法、推动、管理及监管涉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等较多部门。尽管各部门都在努力做好自己所属的工作,各部门如何统筹协调,仍是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基层来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需要地方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村委会等的共同参与,但目前未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也未形成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
另外,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关键的发展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在经营管理上,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一些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向保险公司索要或提取费用。在风险管控上,农业灾害自身的复杂性加上统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的农村基础信息不完整、缺乏长期数据等因素,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与此同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滞后也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大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任建国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