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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推进农业保险 涉农机构可协助办理
来源:农业新闻网   2012年05月08日   阅读:

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多部门协同推进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建立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农业生产基础信息、防灾减灾等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农业风险基础性研究。
合同有一定特殊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投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与农业保险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为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与《保险法》做好衔接,征求意见稿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此外,由于农业保险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农业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性,尚缺乏统一、清晰的认识,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农业保险合同的规范,条例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
经营应遵循特殊规则
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为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为此,根据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和监管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应当遵循的特殊规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准备金评估和偿付能力报告编制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要采取特殊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农机构可协助办理
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仅依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都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同时,为规范基层涉农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涉农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