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 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 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 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 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 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 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 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 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 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 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 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 种子。 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 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种子经营许可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农业部核发: 许可证。 政主管部门核发。 条件: 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 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 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 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 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 平方米以上; 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 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 平方米以上; 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 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 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 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 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 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 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 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 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 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 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 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 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 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 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 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 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 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 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 材料; 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 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 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 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 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设情况等; 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 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 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 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 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 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 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麻类等作物类别; 决定。 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 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代销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 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 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证,并予以公告: 到要求的。 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 或变更营业执照。 系统,公布相关许可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活动。 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 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 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 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配 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 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子干燥设施设备、加工厂房,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 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004年7月1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 号)同时废止。农业部在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日至2012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 4月1日;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12年 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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