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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组织形式 激发农业潜能
来源:经济导报   2013年02月06日   阅读:

毫不夸张地说,1月3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着力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借以“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邓小平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解决了农民劳动的意愿和积极性问题;现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要通过组织的重构来挖掘农业潜能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广大农民愿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劳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缺陷。譬如,当初分田到户时要考虑“肥瘦搭配”的问题,这可能使得某一农户的承包地东一块西一块,一片平整肥沃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落。在手工劳动为主时这一问题尚不突出,而现在专业机械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土地分散会严重制约农机具的使用和效率,所以必须改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如何改革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呢?一号文件提出,要“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就是说,土地承包关系要“稳定并长久不变”,但具体形式可以变。譬如,要“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文件明确给出了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四大原则和四大禁止性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由于担心会侵害农民利益,文件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进行了谨慎性规定,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变革土地承包形式能够提高劳动效率,但并不能解决一家一户难以闯市场的难题。为此,文件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中发展合作社犹如工业中的兼并重组,可以将分散的农业劳动者组织成强大的集体,共同抵御市场风险。

此外,文件创造性地提出,“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这意味着,国家把农民合作社看做介于地方政府和农户之间的“第三主体”,合作社具备了一定的民事能力和“人格”。发展下去,未来很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不再干预微观农业生产、农户只是生产单位、合作社成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独闯市场的经营组织”的格局,如果这样,则中国农业的市场化、现代化就为时不远了。

土地流转和农民合作社早已有之,今年的一号文件不过将已有成果固化,并将其提升到农业现代化有效途径的高度。邓小平解决了农民“愿意劳动”的问题,今年的一号文件要解决“提高效率”和“闯市场”的问题,是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二次革命”,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