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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系”健全完善农业劳动力就业
来源:北京朝阳网   2013年04月22日   阅读:

本报讯 日前,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逐步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四个体系”,即服务民生、就业优先的责任体系,广泛多样、激励明显的政策体系,内容精细、措施得力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运转高效、组织有力的保障体系,促进全区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100%实现就业。

《意见》提出,健全就业“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经济建设项目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与安置城乡失业人员同时进行,经济建设项目运行与提供就业服务同时进行,不断扩大就业规模。在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作为对项目考核评估的必要内容,实现每年新增产业规划中,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达到5000个。

公益性就业岗位将优先安置农村劳动力。《意见》提出,完善公益性岗位征集发布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征集全区的公益性岗位资源,面向社会中介机构统一开展岗位发布工作,引导由政府出资开发的以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农村劳动力。

《意见》进一步完善区级奖励就业政策,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比如,对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数量达到200人,并在当年新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劳动力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当年新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劳资部门相关负责人安置奖励金,每招用1名奖励200元,招用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每招用1名奖励500元。对实现自主创业人员给予自主创业奖励,实现自主创业的本区农村劳动力带动3人及以上本区劳动力实现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带动就业3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增加奖励2000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就业基地进行奖励,对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常住劳动力规模,开辟满足劳动力需求的村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村公共就业服务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配备满足日常管理服务需求的计算机、电子显示屏等基本办公设备,联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