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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来源:   2013年06月04日   阅读:

我国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须依靠规模经营来实现;要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必须借助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或集中经营来实现。可见,有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才能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近年来,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全国各地相继创建了很多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这些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尚待完善,但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现存的土地制度下,土地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实现的。如,吉林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近年来也创建了许多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主要有:

(一)以示范区为载体,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这类示范区有: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高产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区、牧业小区、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基地等。如,吉林省前郭县王府站镇通过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该区土地面积为2.25万亩,涉及农户1374户。土地流转前,该镇的粮食产量约为每公顷16000斤左右,按前三年的平均粮价,每斤粮食价格为0.73元左右,毛收入为每公顷11680元,扣除种子、化肥、油费等生产成本5200元/公顷(不含劳动力和机械折旧成本),每公顷纯收入为6480元。示范区建成后,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流转价格为7500元/公顷,比农民自己耕种所得纯利润还多出1020元/公顷。同时,农民还可获得每公顷1700元的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另外,土地流转后,农民还可外出务工。按目前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看,技术工种月工资约4000元,普通劳动力月工资也能达到1500元左右。这样,通过外出务工平均每人每年收入能达到2万元左右。不愿外出务工的男劳动力和留守的妇女,还可参与手工编织、发展棚膜经济等,每人每年收入也可达到1万元左右。这样,示范区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外出务工、手工编织、发展棚膜经济等途径,每人每年的收入为3-4万元。土地流转后的宏观经济效应体现在哪里呢?以该区2.25万亩土地为例,每年可增产粮食1575万斤左右(每亩增产约700斤),增收1150万元左右(按照前三年平均玉米价格0.73元/斤计算),节约灌溉水电费67.5万元,节约肥料投入112.5万元,可产干秸秆3.15亿斤。算起来,可以增产40%、节肥50%、节水60%。不仅能大大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而且还能为全省增产百亿斤粮食能力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总之,通过土地流转后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生产,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促进粮食增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以“土地托管”形式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从实践看,“土地托管”是以农村经济实体(主要是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并以其为受托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农民与其达成“土地托管”协议,由受托方对土地进行集中经营。如,吉林省榆树市田丰农业合作社在2008年吸收27户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参加“托管”土地568亩。通过对“托管”土地进行集中耕种,专业合作组织全年产粮181.76万斤,与实行“土地托管”以前相比,每户增收3500-4500元。在实行“土地托管”后,闲置下来的农村劳动力在专业合作组织的帮助下,通过集体承揽拆迁、建筑施工工程以及自行开展经营活动,每户还可增加收入约2万元,加上土地增收因素,农民每户全年增收2.4-3.6万元。可见,这种形式的土地集中经营也在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上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以生产经营大户为主体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这类生产经营大户包括种植业大户以及由其组建的经济实体如专业农场等。如,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种粮大户孟凡江几年来把周边农民土地进行集中,发展规模经济,走出了一条规模经营的新路子,被农业部授予“全国粮食生产大户”。2010年,孟凡江种植的玉米和水稻面积达到65公顷,玉米产量达365吨,水稻产量达175吨,经济收入达70万元。五年前,他开始承包本村的土地,由最初的20公顷发展到2010年的65公顷,2011年增加到80公顷。随着土地的逐年增多,规模化种植给孟凡江带来的经济效益愈加明显。主要是因为土地连片,大面积的集约化、规模化种植更易于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机械化作业成为现实。

除上述一些主要模式外,还有以基地、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农场等为主或以其为载体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其性质和形式基本与上述一些主要模式相同或类似。

二、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比较

从总体看,上述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共同点是:

(一)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不管是“农业示范区”、“土地托管”或生产经营大户,他们都充当了土地规模经营的载体。相反,在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如果不借助一定的载体,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受农产个人财富有限的制约,绝大多数农产很难有经济实力来扩张土地规模。二是大多数农产自身的土地规模有限,依靠自身现有的土地来扩大经营规模是不现实的。三是一些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不能为农户扩大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更好的条件。如,农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再加上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和相关的制度不完善等,造成农民很难在自身之间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而且参与其中的各方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依靠法制来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合同”,以此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或义务。如,通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托管合同等规范性的文件,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必须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集中经营。上述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无疑是有效探索,收到的成效也证明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的较好选择。

(三)在宏观和微观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宏观上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一是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发展现代农业和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2011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确定2011年的首要任务是“稳粮”。可以说,“粮丰业稳”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是我们时刻不能松懈的战略任务。从实践看,通过土地集中进行的大面积耕种,由于有生产成本降低、大面积采用机械化作业、大面积推广优良品种等诸多优势,粮食产量较单个农户的种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对确保粮食有效供给乃至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二是符合农业产业化乃至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发展方向正确。因为不管何种模式的土地集中经营,都使土地规模扩大,在此基础上,可实现“三高”(技术含量高、机械化程度高和组织化程度高)的要求。如实施大面积机械化耕种,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种苗的成活率等。再如,实现大面积耕种,还为推广节水灌溉提供了可能。相反,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进行统一灌溉,很难发挥节水灌溉设备的最大潜能。总之,只有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化生产、机械化作业和产业化发展。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一些地区推行土地集中经营收到的成效是: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余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了市场风险等。这些效应体现出的是农村经济发展跃上了新的水平。总之,通过土地集中经营所体现出的宏观效益是多方面的,随着农村土地集中经营的逐步规范化,宏观经济效益将更加明显。

微观上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在这方面,用农民的话说是:省心、省力、能赚钱。总之,农民的收入大大高于自行耕种。二是带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摆脱土地耕种后,可根据自身的素质和技术状况,从事务工、经商等。这一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农民可利用闲暇时间参与旨在提高农民素质的各种培训,以此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以适应未来务工经商的需要。同时,又为农民转换身份乃至为农民市民化创造了条件。三是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民土地集中经营是以“合同”或“协议”等规范性的文件作为保证,农民不会因为土地经营方的得益或受损而产生连带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方经营的好或坏,与农民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农民出让土地的利益是固定的。二是农民摆脱了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导致的双重损失。正因为微观经济效益如此明显,目前,很多地区的农民都希望自己的土地被“集中”。

上述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实施的行为主体不同

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有的模式是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支持、引导下建立的。如,一些粮食高产示范区以及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机示范区等的建设,是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引导和支持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但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只是起到规划、指导或支持的作用,经济示范区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法人。二是有的模式是农业大户经营实力逐步强大后扩张经营规模而形成的,是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三是有的模式是以当地农村经济实体如专业合作组织为主实施的。如,“土地托管”模式就属于这种情况。总之,建立或实施这些模式的行为主体略有区别,也各有特点。今后,完善或继续推进土地集中经营,需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的模式。

2.土地流转的“标的物”不同

从目前看,这方面的差别有二:一是以各类农业示范区或农业大户为主进行的土地流转,是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而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原有承包关系并不改变。二是以“土地托管”等形式进行的土地流转,流转出的是“管”,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也不改变,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受托方进行经营管理。总之,这些模式虽然是土地流转的“标的物”有一定差别,但实质上都是由流转方对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在今后的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应主要取决于农民的意愿。

三、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选择与对策

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机制的创新,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义重大。土地经营模式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载体,而选择何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需以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土地规模经营模式选择的原则

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包括产业化发展的态势、机械化水平和农民素质等各异。这些都是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所以,因地制宜,兼顾宏观和微观效益,依法自愿,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就是从当地实际出发来确定经营模式。这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思想观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程度、农民承包土地的数量等。如,在农村人口较少、土地资源较多、尚未建立龙头企业或缺少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条件下,宜由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来规划或推动建立农业示范区,通过发展示范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目的。兼顾宏观和微观效益就是既要推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应促进粮食产量的提高,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又要促使农民增产增收,二者缺一不可。依法自愿就是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让农民依据市场信息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在每一环节都要签订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而保证当事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不得损害农民的利益和集体经济的利益。

(二)土地规模经营模式选择的路径

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角度看应侧重从以下两方面来推进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建立:一是从规划上侧重推进各类农业示范区的建设,通过示范区的建设,促使分散的土地集中经营。从实践看,全国有些省份发展示范区的效果较好,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使其不断完善。二是扶持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发展。因为他们既是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之一,也是创建土地经营模式的重要力量,其产生的示范带动效应十分明显,对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农户自身的角度看,主要是从本地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状况及比较效益这两方面因素出发,来衡量和确定参与何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

(三)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对策

第一,努力推进各类示范区建设。从实践看,一些地区建立的诸如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高产示范区、农业生态示范区等,对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发挥了较大的拉动作用。目前,这类示范区的建设主要是依靠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划和推动。所以,今后推进农业各类示范区建设,主要应发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作用。

第二,大力培育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各类农业示范区、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各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他们是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看,他们在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上发挥了较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在2010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培育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要求。显然,这为今后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指明了方向。今后,各地区应把培育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工作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并采取一定措施:一是提高大力培育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认识,从而奠定今后发展思路的理论基础。二是制定规划和措施。吉林省已规划从2010年开始,每年培育100个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到2012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500个左右。从2011年4月开始,吉林省实施“双百千万”人才计划。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万名兴农带富之星培养计划,并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三是加大扶持力度。扶持应主要体现在资金资助、收入分配、项目支持、相关待遇和表彰奖励等方面。

第三,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重点是: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医院的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县、乡(镇)两级中小学校的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问题要妥善解决;发展老年服务事业,特别是老年生活场所的建设。总之,推进社会事业的发展主要的目的是能解除农民转让土地后的后顾之忧,从而顺利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