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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企合作助推种业发展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业新闻网   2013年06月16日   阅读:

5月30日讯 原始创新(基础研究)的深度决定了应用研究的高度。中国种业主体多、小、散,市场集中度低、竞争力弱、创新能力差,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创新和传播速度的日益加快,种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大大加快,产品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导致种子企业科技创新的难度越来越大,投入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国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科企合作重要性越发凸显,必须上升成为我国种业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

  记者:当前技术的发展日益表现出多学科、多领域相融合的特性,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科研单位可以在相关资源和技术领域取得完全优势,种业科技创新更是如此。这是不是表明,科研单位与种业企业合作越发显得重要和意义深远?

  袁国保:是的,首先,科企合作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科研单位具有科研仪器设备先进、高端研究实力强、人才聚集、资源丰富的优势,种子企业则拥有紧贴市场,贴近产业,应用研究和市场推广能力强的优势。科企合作能优势互补,有效促进科研单位技术、设备、人才等创新要素在更广阔的创新体系中充分流动,并与种子企业的创新要素有机融合,各种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其次,科企合作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科研单位拥有种业科技创新的核心资源和核心技术,种子企业通过加强与科研单位合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研发水平和创新效率,使自己的产品具有差异化、垄断性的竞争优势,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降低因产品雷同而造成的低层次竞争的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合作,企业能及时掌握科技发展的最新信息,从而引领企业及时调整创新目标,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减少科研投入的盲目性。再有,科企合作能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种子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通过科企合作,将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缩短科技成果的应用周期,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熟化速度,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记者:眼下,我国种企开展科技合作的模式不少,据了解,就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来说就有八种之多。不同的模式各有千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显现出不少的困难与问题吧?

  袁国保:这是很自然的,任何合作双方都有一个磨合的过程。一是合作关系难巩固。部分合作关系较松散,合作双方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由此导致了一些诚信问题。由于种质资源交流、创制及品种选育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长期性、不可预见性等)及相关人员的流动性等,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合作双方都很难维权。二是合作项目难持久。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在合作一定期限后如合作项目没有取得实质进展,就可能减弱或丧失继续合作或继续投入的积极性;而科研单位多年来形成的课题组育种模式,课题组与主管单位在科企合作中没有理顺管理关系,合作项目有很大的随意性;再加上一些人事变动的因素,导致相当数量的合作项目最终不了了之。三是利益分配矛盾多。科企合作的双方利益最终要靠产业化实现,但农作物品种的产业化环节多、影响因素多,在利益划分上很难完全按协议约定履行,最终导致合作双方矛盾加深。四是合作项目层次低。现阶段,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大都停留在某个品种的合作,很难上升为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一方面,企业对农业的投入主要在应用研究方面,而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成果自身的先进性、开发难易程度、农业生产模式的变化、产业的发展动态、极端气候和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从而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预期开发前景,因而在合作期间可能影响到企业对科研单位的经费投入;另一方面,当前企业自身经营理念及管理水平等还处在相对较低水平,企业很难对科企合作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五是过程管理难规范。农业科技创新最显著的特点是周期长,而当前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期限普遍为3-5年。合同期间产生的成果,实际可能是前几年工作的积累,这样的成果如果列入合作成果,对科研单位明显不公平,但企业要求分享成果,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合作期满后,由于一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决裂甚至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双方合作进一步纵深发展。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来说,应该采取什么对策,或者说,以什么样的眼光和胸怀来确保科企合作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袁国保:对企业来说,一是要立足长远,长短结合。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与产业化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一蹴而就。同时,伴随某个重要新种质、新亲本的发掘利用,可以产生系列成果和品种。作为企业,既要从产业重大需求和发展需求选题长期攻关,又要紧贴市场和产业现实需要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科企合作,长短结合,以获取最大的合作效益。二是立足“雪中送炭”,换来“锦上添花”。一般而言,与知名科研院所和知名专家的合作门槛很高,投入大,产业化开发要求的利益分成也很高,而且这些单位和专家一般同时都有多家科企合作伙伴,因此,要广扩视野,于细微处下工夫,尤其是要善于把眼睛往下看。基层科研单位、不知名的院所、不知名的专家甚至个体育种者可能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急需企业“雪中送炭”式的救助性扶持,而这也许正是我们企业的巨大机遇。三是严签合同,规范管理。合同和契约既是科企合作的最高行为规范,又是维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因此,签订科企合作合同(协议)时一定要严格规范,要尽可能地将合作事项详细、明确地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并切实履行。包括合作原则、知识产权的界定、开发权、利益分成、项目申报、成果报奖、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有效期后的产品延续开发、有效期内产生知识产权的延续使用与收益分配等。四是真诚合作,大度让利。作为一项投资,科企合作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家要有律己宽人的气度和大度容人的胸怀,在严格遵守合同协议的同时,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更多地为合作伙伴着想,换位思考,在项目研究资金投入、开发利益分成、项目资金分配等方面尽可能地让渡一部分利益给科研单位,让合作伙伴获得超额回报,一方面巩固和加深双方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以换取更持久、更深入的合作。

  记者:推动种业科企合作,政府责无旁贷。在您看来,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着手呢?

  袁国保:我们希望政府出台种业科企合作专项计划。我国现行的种业科技计划体系分散于农业部、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等多个部委,各个部委支持的重点不明确,支持不足与重复支持并存,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与应用性商业性研究分工不明确,缺乏对种业科企合作计划的顶层设计和有效引导。设立种业科企合作专项计划可以弥补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支持种业科企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整合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从而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科学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另外,政府可通过科技计划、经济和科技政策等手段推动建立研发联盟。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科企合作研究的法律体系,科企合作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政策法规中,且存在一些盲区,如科企合作形成的共有知识产权应如何确定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政府应加快研究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合作研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对在知识产权和利益分配中出现纠纷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引导和鼓励不同主体开展合作研究,为合作研究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制定种业科企合作的政策体系。要抓紧制订促进种业科企合作的财税、政府采购、金融、知识产权和人才激励等政策的实施细则,加强整合分散在各相关政策法规中有关条款,尽快形成一个促进种业科企合作的政策体系,以推进我国种业科企合作纵深发展。
模式一:约定任务,全额投资

  运行机制:全额投入研究经费;科研成果所有权属双方共有,开发权属本公司,产品进入商业应用阶段,按产品开发效益给予的科研成果后补助及利益分成。

  案例:与湖北大学生科院联合开展水稻育种。

  湖北大学生科院水稻育种有较好的基础,特别是早稻育种积淀深厚,但受经费问题困扰。公司决定与湖北大学携手联姻,就合作选育优质杂交早稻达到成了一致意见:一是目标高起点,选育比金优402早4天以上,米质达国标一级,产量更高的优质早稻品种;二是公司全投入,全额承担投资风险,合作期限暂定10年;三是联合攻关,公司的研发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全员参与,通力协作;四是成果共享、利益均沾,成果知识产权属双方共有,由公司独家开发,开发利润按比例分成。

  合作成效:成功培育创制了以HD9802S为代表的多个早稻骨干种质和亲本;成功审定推广了两优287、两优42、两优25、两优1号等系列优质高产杂交早稻新品种。截至2012年,项目成果已累计创开发纯利3000万元,湖北大学获效益分成500万元。

  模式二:合作开发,利益分成

  运行机制:课题组单品种或多品种定向合作,研究阶段研究经费由科研院所承担,公司承担成果的中试及示范工作;产品进入商业应用阶段,按产品开发协议实施效益分成。

  案例:优质高产油菜新品种——中油杂2号的产业化。

  中油杂2号是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所研究员李云昌课题组利用秦油2号不育胞质陕2A培育出的三系杂交油菜品种,鉴于该品种的突出表现,公司与中油所达成合作协议,确定了统一生产、统一销售、利益分成的联合开发机制:中油所负责提供种子亲本,负责制种的全程技术指导,确保制种产量、质量;公司主要负责组织种子的生产、加工、宣传、广告策划、销售。

  合作成效:公司在国内首创了种子区域代理制(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价格,统一返利,统一技术服务)。品种开发利益分成按年度支付,目前已支付中国油料所品种开发利益分成1400万元;公司已推广双方合作开发品种累计3000万亩,纯利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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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节选自行业前辈点评交流:

这是没有焦点而失真的文章。其实中国目前出现的问题是大量的原有100万元以上的资质的种子企业,受到新种子新政的影响而倒闭后,企业无法对结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中介没有了,大企业又无法通过中介去去有效的去顺利执行,把种子放到没有资质的小商店去销售,信任度又无法提升。这才是困境!原来的销售模式是:大企业一100万元资质企业一小商店一农民的销售模式,新政出来后中间的载体没有了,大企业跨 界经营就成泡影,这是问题所在。再过几年,因新政的体制的条件所至,大量100元注册的企业无法获得经营许可証,大企业的经营会更加困难。因此说,新政是造就了大企业的荣光,但是也是苦难的开始。经济的活动归律是巿场行为,而不是行政干预,新政的实施一棍子把长期经营性好的小企业打死了,市场还有量点吗?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想法就是想做大事,但又缺乏做大事的能力,所以就想通过行政的手段进行管制,最后都是以伤痛与失败而收场。在日本我见到能经营上百年小面馆,祖祖辈辈就靠一个品牌一种风味,持续经营着一个小店,名称永远不变,但经营者在不断地变换着。这个事实说明,经济的发展与状大,需要的是诚信而不是追求大而全。种子新政的问题将来会愈来愈大的。

前天 12:55

不仅仅在日本,甚至是欧洲国家,您会看到一个种子公司,品种不多,但是很专业,甚至是几十年,几百年的历史,回顾下中国又是否有这样的公司呢?

前天 12:59

其实种子新政是在消灭诚信,是在破坏巿场的规律与行为。有些人还歌功颂德,太悲哀了!

前天 13:07

因为角度、立场不同,自然观点也不同,对于有些企业来说也许是好事情,不过不该一棒子打死,对于一些好的个人企业应该扶持才是。

前天 13:22

而且政府有时候也是有力度的,个人是觉得政府对蔬菜种子的行业关注度是不够的,从利益角度排不上名次,等真正关注的时候我相信改革的力度还是有的,只会让大家提升的更快速。

前天 13:25

许多种子中小企业已无法适应新政而倒闭了,有的企业经营几十年了,由于经营收入少,难以达到新政的标准,而怱怱失去了自己的企业。我看得太多了,感触也多,因切身的碰撞而产生的认知,所以就批判新政了。我不是认为种子企业变大不行,而是只新政的手段不合理,消灭中小企业不符合社会期待。日本搞了几百年的种业,最后依靠市场规律,做大的企业也就那么一两家,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我希望的是用市场经济行为来约束经营行为,不要用行政的手段去武断处理。

前天 13:48

现在的行政执法的目的是少惹事,这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这是中国体制问题。所有的种子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希望自己管理的地区,种子不要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后就会丢官。种子管理部门都认为是种子企业不要太多太乱,因此而采用种子新政的。个别的地区个别的企业造假买卖,不能代表整体经营水平。今天我是看了这篇文章后,本来就对新政有看法的我,是从内心发生的慷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