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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种子管理站
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红旗区、卫滨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平原新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提高行政许可透明度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种子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我省对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管辖的进一步划定,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新乡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种子 生产经营 许可证 通知
新乡市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一
新乡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许可管辖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河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告知。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指定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5、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提交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申请单位已取得相应农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第2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许可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河南省农业厅或新乡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申请时限:秋播作物8月1日至9月30日,春夏播作物4月1日至5月31日。
2、材料受理: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许可审核、核发: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组织种子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按工作程序进行,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工作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证件制作及领取:核发机关凭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复印件到省种子管理站领取空白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5、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持原种子生产许可证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新证的,应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70日前提出申请。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管辖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河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告知。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指定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核发。申请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3、有种子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5、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农作物(除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3、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4、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5、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6、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三)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略)
三、需提交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河南省农业厅或新乡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申请时限:每月1至10日。
2、材料受理: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3、许可审核、核发: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按种子行政许可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进行,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工作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证件制作及领取:核发机关凭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复印件到省种子管理站领取空白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5、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应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附件二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生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 | 作物种类 | 种子类别 | 品种名称 | 审定编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地点 | 有效期限 | |||||||||||
申请条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
种子仓库 | 平方米 | 种子晒场 或烘干设备 | 平方米 吨/小时 | |||||||||||||||
种子生产人员 | ||||||||||||||||||
种子贮藏人员 | ||||||||||||||||||
种子检验人员 | ||||||||||||||||||
审批情况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三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种经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住所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 | 经营作物范围 | ||||||||||||
经营方式 | |||||||||||||
有效区域 | |||||||||||||
申请条件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科研育种人员 | 中级职称 名,高级职称 名 | ||||||||||||
种子检验人员 | 名 | 种子加工人员 | 名 | ||||||||||
种子贮藏人员 | 名 | 种子生产人员 | 名 | ||||||||||
检验仪器 | 台(套)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
加工成套设备 | 吨/小时 | 加工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经营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晒场面积 | 平方米 | 干燥设施 | 吨/小时 | ||||||||||
科研实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种子生产基地 | 亩 | ||||||||||
自育品种 | |||||||||||||
审批情况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审批机关意见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 ||||||||||
签发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经办人 | 发证日期 | ||||||||||
注:本表一式四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工商部门、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四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审核记录表(一)
申请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地 址 | 联系方式 | 手机: | ||||
宅电: | ||||||
有效区域 | ||||||
注册资金 | ||||||
资产情况 | ||||||
名 称 | 数 额 (万元) | 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编号 | ||||
固 定 资 产 | ||||||
流 动 资 产 | ||||||
其 它 资 产 | ||||||
合 计 | ||||||
审核人员签字:
现场审核日期: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审核记录表(二)
检验、生产、加工、储藏人员 | |||||||||
检验人员 | 生产人员 | 加工人员 | 储藏人员 | ||||||
姓名 | 有效检验员证号 | 姓名 | 有效证件号 | 姓名 | 有效证号 | 姓名 | 有效证号 | ||
仓库及晒场 | |||||||||
仓库面积及简易情况说明 | 产权是否属实 | 晒场面积 | |||||||
审核人员签字:
现场审核日期: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审核记录表(三)
(种子加工设备情况)
序号 | 单机名称、型号 | 数量 | 生产厂家及生产时间 | 技术状况 | 购置曰期 | 产权及发票情况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说明:技术状况根据机器状况填写“完好”或“需修复”或“报废”
审核人员签字:
现场审核日期: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现场审核记录表(四)
(种子检验仪器情况)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规格型号 | 性能 | 购置日期 | 产权及发票情况 |
检验室 | 平方米 | |||||
审核人员签字:
现场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