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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旭: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
来源:金融时报   2014年02月08日   阅读:

■要注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顶层设计 ■要提高执行力 ■要注重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要对创新实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升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推广和普及 ■要抑制农村资金外流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八方面的任务,其中之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挥农村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核心作用。对此,记者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德旭研究员作了解读。

记者: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并将此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对此您有何评价?

何德旭:《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我们知道,高效的金融体系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的健康、持续、有效运转都至关重要。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一个现代化且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显然不可或缺。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和物流体系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等等,都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与之相配套。有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这其中绝大部分要靠农村金融体系来提供。因此,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就成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城乡产业融合、要素流动以及国家实施支农惠农政策,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和必然要求。而且,从现代化历史的角度来看,也是这样。一方面,由于农业现代化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必然是伴随着农业的现代化;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所以一个国家农业的现代化也必然伴随着农村金融的现代化;第三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也是一种金融活动,所以它的发展离不开改革与创新,其生命力和活力也在于不断的改革与创新;第四方面,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村金融是更高风险的行业,所以一个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必然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积极支持。由此,不同的国家应根据本国农业现代化所处的阶段和面对的国际国内环境,通过农村金融制度的不断创新,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全方位、高效的金融支持。

记者:与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相比,您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哪些不足?

何德旭: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辅,多层次、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与完成农业现代化历史性任务的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显然还难以适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一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欠缺。虽然近年来,不断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加入到服务“三农”的行列,但从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网点分布和业务规模来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还远远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农村金融机构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远远没有满足实际需求。在有些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农民贷款难仍然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二是我国的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分工还不够明确,既存在职能重叠也存在职能缺位。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除了发放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外,把相当多的力量投向了商业性经营,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支农事业上投入不足;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却仍然承担着一些政策性金融业务,其结果是,既降低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效率,也提高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操作成本。三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滞后。一方面,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太小,普遍存在着注册资金少、提供的担保数额低、期限短、担保能力弱等情况,根本无法满足众多的农村规模经营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另一方面,农村信用担保方式单一,随着农户经营的规模化和资金需求数量的增加,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普遍采用的“多户联保”担保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和信用社防范信贷风险的需求;再一方面,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较为混乱,内控制度尚待完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行政干预。四是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农村资金通过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流出农村。到目前,这种状况依然没有多大的改变。当前,农业生产和经营大部分以农户为基本单位,规模较小,缺少大项目,对资金的吸引力不足,致使农村金融机构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县域进行贷款投放,而是过多地通过“上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进而直接导致农村资金供给不能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记者:那么,如何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与金融支持呢?

何德旭: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肯定也是困难重重。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我觉得有必要强调几点:一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的要求,注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顶层设计。前些年我们在这方面有过折腾,走了些弯路,是有深刻教训的,必须认真吸取。二是今年的一号文件已经在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等方面,提出非常具体的设想,要尽快付诸实施并力争取得实效。这里面的关键可能还是要真正提高执行力。三是要注重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这里面,既包括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农村经济金融基础薄弱,只有用法律来确定农村各经济主体的正常经济利益获得,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否则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很难得到解决,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将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也包括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实现农村社会信用信息互相连通,为金融机构有效利用系统中的信息资源、营造公平的商业环境创造条件;还包括建立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制度,也可以考虑建立合作制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由政府、银行和农户共同提供,农户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可以起到“互保”、“联保”的作用,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当然,加快构建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也十分必要,加大对地处老少边穷地区、商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力度,合理覆盖涉农金融服务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为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四是近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在产品设计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创新、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创新实践对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显现,应该进行全面的梳理、总结和升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推广和普及。五是要抑制农村资金外流,这可能也是当务之急。应建立财政“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形成有效的财政投资带动效应——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建立银行资金反哺回流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让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