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这句话生动地说明了想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就离不开强农惠农的好政策。
2007年,国家财政拨出10亿元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积极为农业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农业保险开始走向政策性保险的快速发展之路。
2013年3月,国务院施行《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逐步走向完善。
2014年1月,中共中央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关于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再次加大农业保险扶持力度。
放眼辽宁,2007年沈阳开展第一个农业保险试点,2012年农业保险已经在全省全面铺开。
几年来的连续性政策表明,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性保险,以保险的形式代替直接补贴,无论对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稳定农民增收,还是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保障“三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农民、保险公司、农业部门三方作用下,农业保险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化解矛盾、转化问题,是农业保险成为“三农”推手的关键所在。
农民:“雾里看花”的农业保险
开春了,家住绥中县的老杨准备到沈阳找点木工活干,可他还惦记着家里的几亩地,按照老杨的话说,“虽说几亩地挣不了多少钱,可是也得靠地吃饭。”围绕农业保险问题,老杨向记者讲述了关于他们村农业保险的事。
2012年夏,一场大暴雨来袭,老杨清晰地记得家里损失的那笔账。老杨告诉记者,当年那场大暴雨来势相当凶猛,加之村子离海边很近,很快雨水冲毁了庄稼。村里的耕地都是按人头计算,老杨家有4亩田地,主要种植水稻,除此还有3亩蔬菜大棚。“水稻秧苗全冲没了,蔬菜大棚也倒了。”说到损失,老杨至今很伤心。接下来,为了减少损失,就需早点把大棚修好。老杨说:“家里3个大棚长度为200米,村里几乎家家都有大棚,都需要在县里找维修工人修工棚,每个工人一天的工钱就要200元。”雇工费、材料费加上农作物的损失,老杨那年共损失了10万元。由于村里人都没有农业保险,只能靠政府补偿,“政府补偿少的可怜,全村300个大棚,一共赔了6000元钱,每家分到手还不到100元。”相对10万元的损失,简直是杯水车薪。
就在第二年,村里接到通知,村民可以办理农业保险。“田地每亩的保费为5.3元,大棚为每亩10元,每家的地并不多,所以也交不了多少钱。”可是即便如此,老杨告诉记者,村里参加农业保险的人并不多,在参保的人群中也多为年轻人。“很多人都认为农业保险就是个‘马后炮’,第一年下暴雨,第二年就不能了,参保也是白花钱。还有些老年人,如果遇到天灾,第二年也就不种地了。”老杨家虽然参加了农业保险,可是他也觉得农业保险没什么大用,当记者问他是否知道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时,老杨说:“别说这个不知道,就连保险能赔多少钱,我们都不知道。”
“吃天、吃地、吃雨水”,对于庄稼人来说,靠天吃饭是根本,可是他们也怕“人祸”。就在前不久,沈阳市东陵区接连发生两起大棚被烧事件,一个是花市大棚,一个是蔬菜大棚,损失都不小,而祸起烧荒人。面对意外带来的损失,当事人的回答皆为“像咱们这种经济作物,根本没人给保险。”一面是自然保险,大部分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一面是人为保险,保险公司却因风险太大,不愿担保。两方面走向了相反的极端。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农业保险普遍在农村展开,但是广大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普遍不够。然而,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村居民的风险状况也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加之农民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相对较弱,极容易造成农民因意外和天灾等一夜返贫、致贫等。农业保险能否成为农民的“保护伞”值得期盼。
保险公司:赔偿过程很难一碗水端平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达到11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5%,提供风险保障1.4万亿元,支付赔款209亿元,受益农户达3367万户。尤其在去年东北洪灾中,赔款达38.56亿元,南方旱灾赔款20亿元。我国自2007年到2013年,保险规模的增长速度达到67%,远远高于保险业同期的发展速度。
记者从省农业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了我省目前的农业保险情况,据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常用耕地面积为6128万亩,全省农户722万户。截至2013年底,全省大田作物农业保险面积达3545万亩,参保农户200万户,保费收益在9亿元以上。以上大数据意味着,全省已经有过半的耕地参与了农业保险,从几年来农业政策的连续性看,参保耕地面积及人数还会呈增加的趋势。
虽然农业保险总体形势良好,但是保险公司却也有苦衷。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和风险高的农户愿意投保,自然灾害少的地区和风险低的农户则不愿意投保。此外,一些地方的农户虽主动上门要求投保,但只愿意选择地势低洼、年年受灾的部分农田投保,而对相对不容易受灾的农田则不愿意投保。这种典型的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使农业保险成了“不赚钱的买卖”。
除此之外,一位在辽宁某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表示,保险定损是存在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比如去年辽东地区特大暴雨,庄稼损失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因为这种属于普遍受灾情况,所以基本按照150%比例进行‘封顶赔付’,加之根据条例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也就说保险公司无权动用农民土地和庄稼,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基本属于收益持平甚至亏损的状况。”
即使是“封顶赔付”,农民仍然不满意。这位负责人举例说,一头母猪的市场价格为2500元,如果因为疫病死亡,按照“封顶赔付”,只能赔偿1000元,农户感觉不合适,就会将病死猪以猪肉的价格卖到市场,这样也能卖到2000元左右,相比较较低的保额,农户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就将病死猪流入了市场,而且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位负责人最后说:“农业保险定损赔偿过程,不能一碗水端平,没有具体的评估机构。”
探究:什么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超表示,首先应该确定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而非“商业性”的。李大超认为,《农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同时,农业保险区别于商业保险的一个特征在于,农业保险处于无利或者微利状态,政府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从《农业法》、《保险法》以及中央历年的“一号文件”等相关法规和文件来看,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
其次,则是农业保险可以保哪些风险?农业的风险可分为四类:一是自然风险,即由自然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等)造成的欠产歉收,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难以预见性的特点;二是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三是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所造成的风险;四是制度风险,即制度在变革过程中,由于其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制度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农业保险主要是保前两种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最为普遍和重要。它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实际上是一种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分散农业风险,进而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因此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经提出,便成为农村地区一种基本的保险方式。
“根据上述农民经历的案例来看,农民对于农业保险意识相对淡薄。”李大超说,根据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第三条:农业保险试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自主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同时,第十九条指出,对于拟定农业保险条例需要有农民代表参与提出意见才能够拟定。上述条例内容都是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
李大超说:“实际情况是保险业务并非农民自己办理,通常以村组为单位的形式,把保险材料交到乡镇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也先向村里汇报,这样实际违背了农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加之农民保险知识缺乏,农业保险存在单方面不平等条款,农民投保后很难在遭受损失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这些都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在提高农民对于农业保险意识的同时,政府还应该多倾听农民关心的问题。”李大超说,“比如经济作物参保的问题,就像前不久沈阳市东陵区农民遇到烧荒者将花窖损毁的问题,对于农民造成的巨大损失,相关部门应该考虑适时建立经济作物保险体制。”
记者在询问省保监局时,一位负责人也表示,曾有不少农民咨询是否经济作物可以参保的情况。李大超表示,农民对于经济作物保险的热情很高,但是由于经济作物风险较大,甚至商业保险都不愿意承担保险业务。
出路:建立巨灾风险机制和加快立法是关键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谈到农业保险时表示,提出农业保险目前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农业保险还没有形成巨灾保险机制,二是少数地方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
李大超进一步举例说,目前农业保险理赔主要以洪涝灾害为主,而这种灾害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理赔数额也大,这就造成了有些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额的保险赔偿,有的公司甚至会因为农业保险赔偿导致关门。根据上述情况,李大超认为,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以法律的形式呈现,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合力的分摊机制,才能够实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他同时援引一位农业专家对于农业保险建立巨灾风险机制的看法:“但巨大支农需求与有限财政资源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农业保险只有引入市场机制,以有限的政府财力撬动无限的社会资源,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抵御风险和保险需求。”
李大超认为,农业保险各方存在问题,根本原因是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缺失。“农业保险有待早日立法,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才能够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同时对于各地不同的农业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农业保险条例。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从而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