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探索消除束缚,解决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
让企业成为种业科研主体
本报记者李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如果落不到实处,挂在墙上、印在纸上,就等于空谈。”
“如何推进科企合作,尤其是科研成果转化,企业都希望能有进一步的解释。”
今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现代种业发展培训班上,种子企业、种子管理部门负责人都认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地出台实施细则,拿出具体办法。
2月,北京初雪未融;9月,北京渐入深秋。
半年多时间,北京、湖北、四川、甘肃、宁夏、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各自出台实施意见、方案。近日,记者集中关注种业科研体制改革,尤其是科企合作和科研成果转化问题,发现各地在明确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的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等问题均有了更具体的规定。
地方出台的实施意见,毫无例外地强调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种企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并购转企的科研机构等措施,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
如内蒙古出台《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强调,要逐步形成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种子企业集团,强化种子企业在杂交玉米、马铃薯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去”
科研人员“到企业去”,既有束缚,也有顾虑,各地文件在解除束缚,打消顾虑方面均有突破。
高校、科研机构行政领导创业和持股环境更为宽松,如湖北省《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鄂十二条”)规定: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
武汉市《关于深化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武汉十条”),被称作“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最具突破性的十条建议”,规定“双肩挑”(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该企业股份。甘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甘十三条”)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或离岗创业,同样持鼓励意见。
黑龙江以自主创业经费资助鼓励科研人员辞去公职到种子企业工作,《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规定:可参照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不少于10万元的自主创业费。
相较“束缚”,“顾虑”是科研人员到企业去的更大障碍。一边是编制、身份、人事关系,一边是伴随高风险的高回报率,不少科研人员很是“纠结”。
对此,“鄂十二条”规定,对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给了科研人员一个“风险缓冲带”。四川则以试点形式做此尝试,《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提出:“选择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科技人员兼职取酬、保留身份离岗领办创办企业试点。要求明确,离岗科技人员可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不影响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称评定。”
记者采访中,不少企业表示,科研人员年纪越大,工作经验越丰富,企业越欢迎,但同时科研人员顾虑也越多。对此,“甘十三条”规定:“工龄30年(含)以上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30年以下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以及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2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满后继续在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或继续进行创业的,回原单位办理离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
下放成果处置权、收益权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各地文件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各地意见一般规定,所有权由机构与科研人员共同享有。如“武汉十条”,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放弃前1个月通知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产权明晰,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应地也有了更具体的规定,一般归由科研机构单位,也有规定将处置权交由科研人员或团队。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京科九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武汉十条”规定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
四川则将成果转化处置权,在一定条件下交由科研人员,该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规定:“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
收益分配方面,各地文件均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但具体数字有所不同。
“京科九条”规定,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根据“鄂十二条”的规定,科研机构享有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同时,科研人员个人所得不得低于50%。
“甘十三条”所规定的划归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为60%,且转化种业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规定,收益分配方面,科研成果发明人和单位“六四开”。
黑龙江的规定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该省还将建立以新品种权转让交易为核心的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