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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指导意见将出台
来源:经济参考   2015年01月06日   阅读: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政府拟出台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或将于本月底前公布。据了解,这是全国层面上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指导性文件,将对市场形式、规模、布局、品种以及市场功能作出明确规定。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陈建华介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就出现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等多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到90年代初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的农村产权交易初露萌芽。农业部2005年1月颁布有关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流转及合同管理指导,此后各地才陆续成立了专门从事农村产权交易的机构。全国第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所是2008年10月在成都市建立的,随后重庆、武汉、广州等大城市也随之设立了这类机构。

  目前,这些机构主要有农村土(林)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两大类。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个县(市)、13000多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林业系统成立了1200多家林权交易机构。到2014年10月底,全国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安徽、山东、成都、武汉、杭州、广州、昆明等11个省级或省会城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多位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全国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普遍面临三大挑战,也是此次将要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交易机构定位模糊。在四川广安华蓥市,随着土地确权颁证的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建立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该市农业局副局长王燕飞说,根据他的考察,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设立在哪个部门,四川省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思考和探索。“有的在国土部门,有的在农业部门,还有的单独设立部门。”王燕飞说。

  不仅是主管部门不统一,据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专家表示,现在全国的农村产权机构有的是企业性质,按照公司机制运行,有的是事业单位,市场定位也不统一。绝大多数流转服务机构依托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价格发现、资本对接等市场职能没有充分体现。11家省级和省会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中,国有企业出资6家,政府与国有企业共同出资1家,政府部门出资4家,多数交易所是在政府和相关部门扶持下生存,政府在交易所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政事不清、政企不清的问题比较突出。

  其次是法律制度障碍依旧突出。据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集体产权是否必须进场规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性、二次流转、长久不变等都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限制性条款都制约了农村产权的流动。此外,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四荒地和林权的承包期远高于《合同法》对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