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
打击套牌侵权 应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
农民日报记者 王澎
议案提要
●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
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保护品种权仅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侵权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由于处罚较轻,导致近年来套牌侵权行为越发猖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挫伤了品种权人创新的积极性。”本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刑法中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罪”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刑法》,将侵犯品种权行为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罪。
“缩小我国种业与国外种业差距,关键是激发种业创新活力,提高品种创新能力。”李登海说,育种家或种子企业育成一个好品种或获得一个优秀自交系,往往需要5~10 年的时间,投入数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资金,而套牌侵权者却可以无本万利、坐享其成。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海系列玉米品种每年被侵权的种子量高达500 万多公斤,损失多达1 亿多元。“这一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种业竞争力提升和国家粮食安全。”
近年来,农业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使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目前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仅能依据《种子法》和《条例》,由于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难以对违法者构成震慑作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罪名,而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给予其与其它智力成果同等的尊重、保护。”李登海认为。
为保护种业品种权人权益,李登海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从事套牌侵权的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多不办理生产许可、不与农民签订制种合同,批发给临时性农资集贸市场或进村入户直销,仅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很难追根溯源,取得完整证据。”李登海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及其处罚进行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范畴,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应尽快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他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
完善法律体系给品种权人更多维权途径
农民日报记者 高文
议案提要:
●在修订《刑法》时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做出司法解释,在《种子法》修订中给予权利人更多的维权途径,并强化“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
●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国及各省的统一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品种权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诉讼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要促进种业科技进步,带动我国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下大力气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国政协委员、隆平高科董事长伍跃时表示,种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种业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还会对整个农业的产业升级与持续创新带来重大影响。
“由于《刑法》没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没有种业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解释,再加上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隐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手段弱、地方保护等多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不愿介入、地方政府配合勉强,导致种业非法经营取证难、行政处罚力度轻,难以有效震慑违法者。”伍跃时告诉记者,2014 年农业部组织对吉林、辽宁和河南的部分产粮大县进行暗访检查,发现套牌侵权的杂交玉米种子达到抽样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近两年我国种子企业自主选育的品种,仅“隆平206”一个玉米品种2014 年侵权的种子量约1500 万公斤。
针对农作物种子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十分突出的问题,伍跃时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应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伍跃时还建议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做出司法解释,在《种子法》修订中给予权利人更多的维权途径,并强化“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保护。
“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旨在平衡原始品种和派生品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激励原始创新品种权人的制。”伍跃时解释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原始创新品种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致使我国农作物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因此,建议完善《种子法》修订引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即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被独立授予品种权,但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生产和商业化应用,必须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否则即为侵权。
鉴于农作物品种权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他还建议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建立全国及各省的统一行政执法机构,并针对品种权诉讼维权建立品种权巡回法庭制度,提高诉讼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才臣——
知识产权有保护企业才愿意在创新上投入
农民日报记者 张凤云
议案提要:
●侵犯知识产权应该进入刑法范围
●国家应该用资金扶大扶强,先给企业输血,再让企业造血。
“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实在是太重要了!”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才臣说,“现在还是比较乱,‘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很多,而种子与其他商品不一样,查处难度更大。”
加强种子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侵犯知识产权应该进入刑法范围。”方才臣表示。企业育成一个品种至少需要七八年时间,而仿冒一个品种只需要很短的时间。种子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后,企业才愿意在品种研发上加加大投入。
“种子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一定要抓紧制定出严格的法律,加大打击力度。”方才臣说,“要做好民族种业,最关键的就是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民族种业缺乏原始创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而额外增加的成本很高,而损失的利益更大。保护好知识产权后,民族种企才愿意在种子创新上加大投入,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这样才能逐步出现自己的好品种。
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侵犯品种权应尽快进入刑法范围。现在出现假劣种子是行政处罚为主,而套牌侵权种子对农民利益也有很大的侵害,长远而言,对农民对农业都是巨大损害。
“国内种企普遍‘个小儿’,研发投入能力还比较弱。国家每年向农业投入的资金虽然不少,但很多都‘撒了芝麻盐’,农业投入中应划出一块专门给种业。”方才臣说,“国家应该用资金扶大扶强,先给企业输血,再让企业造血,进行良性循环,逐步发展壮大。”孟山都每年科研投入达到13 亿美元,接近80 亿元人民币,而国内种企科研投入上亿元的不是很多。
现场直击
湖北团热议种业自主创新:
“要提高研发水平,抢占市场份额”
农民日报记者 崔丽
“中国是农作物种子资源大国,但在农村,‘洋种子’价格低、品质好,正加速攻城掠地。”湖北代表团第五组审议现场,来自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的张德华代表如此表示。“这就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健代表接话:“外资种业资本雄厚,研发投入大,重视品种改良,而我们国家的种子企业普遍规模小,各自为政,研发投入不足。野生种子如果不进行培优,过几年就退化了。目前,中国种业前十强企业的市场总份额在全球仅占0.8%。唯有自主研发方能抗衡洋种子,所以,国内种业公司必须提高研发水平,抢占市场份额。”“李代表说得很对。去年,我们村企和武汉合作,培育优良水稻种子,投入了1000 万元,但企业有点扛不住。”张德华呼吁,国家应以政策、资金扶持企业自主研发,保卫粮食安全。
在第三组审议中,“洋种子”问题也引发热议。“其实,情况没大家想象得严重。”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农业大学校长邓秀新表示,目前,我国口粮种子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大豆、玉米等饲料种子、高端水果蔬菜种子进口比例虽然比较大,但不足以撼动中国饭碗。随后,邓秀新道出忧虑:2015 年,按照有关规定,科研机构要退出商业化育种,但眼下企业的育种水平没有跟上来,种子研发面临断档,客观上给国外公司提供了加快抢占市场的机会。“不过,新《种子法》草案已完成,有望在明年年底正式出台。”邓秀新补充道,国家将在法律层面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品种保护,坚持市场化并扶持种子企业,确保种业安全,我国种业发展将迎来黄金时期。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所长刘凤之——
给育种科技企业多一些贷款支持
农民日报记者 毛晓雅
资金不足,贷款困难,制约和影响了农作物育种科技企业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所长刘凤之说:“目前,给农作物育种科技企业贷款的金融单位基本都是商业性银行,主要是固定资产抵押方式,贷款额度低、利率高、审批手续复杂,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具有创新能力的农作物育种科技企业的发展。”
他建议农发行提供以下三个环节的贷款支持:一是新品种研发贷款,周期以三年为好;二是种子生产贷款,具有繁种基地的种企在生产中需要短期流动贷款支持;三是繁种基地贷款,对于建立育繁种基地的种子龙头企业,对其一次性交纳土地承包费时提供贷款支持。另外要增加担保方式,除不动产抵押外,建议增加由种子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权作为无形资产抵押,以及库存种子作为动产抵押;对于信誉良好的龙头企业增加信用担保方式,对种企贷款在利率上要给予优惠,包括贴息。种企经营的季节性特点显著,建议对贷款的审批环节应提高效率,使贷款的发放与需求的时间合拍。
要切实完善种子生产收储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水稻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
改变现有育种导向机制研发模式
农民日报记者 高文
“近年来,‘种子安全是农业安全的根本’、‘洋种子的长驱直入会造成我国未来农作物受制于国外种业巨头的被动局面’等声音引人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表示,现代农业对种子提出更高要求,对我国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提出新的挑战,提升我国种业核心竞争力已经迫在眉睫。
刘昕给记者举例,良种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我国仅为43%,而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在60%以上;我国玉米亩产只有390 公斤,与美国差距近300公斤,且孟山都、先锋等公司正借助现代生物育种技术,到2030年实现将玉米单产突破800公斤大关的目标。“国际大型种业公司从研发育种、生产、营销、后期维护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周期循环系统,世界种业竞争已从由品种、市场争夺演变为种质资源、生物技术、资本、人才的全面竞争。”刘昕说。
如何实现我国成为种业强国的目标?刘昕认为,当下迫切需要打破现行的条块分割、分散管理的育种科研体系,构建由政府引导,由科研院所、高校、种子企业构成的资源集中、分工科学的商业化育种技术合作联盟。
“应建立商业化的育种科研平台。”刘昕说,我国种企数量多,规模小,科技创新能力实力不足,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单个企业无力承担持续高强度的分子育种技术开发与投入,相当多公司还处在依靠代繁和贴牌生产求生存的尴尬境地。而与此同时,我国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和传统育种科研队伍十分庞大,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人数超过20 万人,但由于科研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育种者单打独斗,育成了怕被偷,繁育推广路子窄,育成的优良品种也占据不了市场,时间一久就被淘汰。”在刘昕看来,改变现有的育种导向机制与研发模式,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商业化育种科技创新组织体系,是我国种业应对挑战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选择。
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农业科学院院长白先进——
修改《种子法》减少带病种苗危害
农民日报记者 崔丽
此次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农业科学院院长白先进建议修改《种子法》,减少带病种苗危害。这已经不是白先进委员第一次在两会中提出修改《种子法》,早在2013 年白先进委员就曾提交关于在全国范围大规模开展柑桔黄龙病防控的提案。白先进介绍,广西此前通过无病毒种苗推广的办法,有效防控了黄龙病。建议尽快在
全国范围内大力的开展柑桔黄龙病综合治理,修改《种子法》。
以柑桔产业为例,黄龙病是一个毁灭性的病害,我国有18 个省区有柑桔,其中有12~13 个省是有黄龙病的,整个国家每年要砍10 个亿的病树。
白先进认为,由于现行的种子法规定农民可以自繁、自用剩余后可以出售、串换,在品种是否优良健康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果农无法分辨哪些是带病毒的种苗,以对柑桔产业来说,由于柑桔种植周期长,一般三年后才能收到回报,所以农民的损失就大,甚至高达几十亿的损失。柑桔是多年作物,一种下去就表示多年后才能参与市场竞争,它不像粮食,今年种不好明年再种,不是谁都能育苗的。
白先进认为,黄龙病具有传染性,即便是由于病毒种苗发生果农纠纷,难以分清哪些是带病种苗,哪些是被传染的,建议修改种子法,完善种苗的登记和备案等,推广无病毒苗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