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民日报》
——陆丰萝卜开花案反思
编者按:历时一年多的陆丰萝卜案随着经销商判刑、农户获赔而终结,今天我们在这里从头梳理这个大案的来龙去脉,就是为了直击案件背后所蕴藏的深意。当下,农业规模化经营风起云涌,种业高风险时代已经来临,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理清复杂的市场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法律缺失,确保责罚得当,对保护行业健康持久发展都至关重要。
菜农不应将产品全部效益或者预期收益作为赔偿要求。因此,建议无实质性种子质量问题时,如因试种不充分、气候反常等因素造成的损失,补偿额度应该在种子销售价格至农户直接生产成本之间。
——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会长许勇
应该把品种特点在种子袋标签上标示清楚。很多种子企业往往只标注优点,实际上把品种的特点或者缺点标示清楚,不单对农民来讲非常重要,而且对保护自己也很有意义。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德华
我国种子进口时都要注明种植区域,这一规定极大限制了优良品种的推广,当前我们进口的种子大部分都在违规销售,所以这一规定既不现实也不科学。
——山东华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兴昌
政府垫付复耕款,貌似一个侠义之举,但法律判决未出,“垫付”的依据何在?垫款来源于何处?中国的种业要想良性发展,法律健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三者缺一不可。
——天津惠尔稼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前程
种植户等同于弱势农民的概念已经模糊化。在土地流转大规模发生的现状下,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种子企业发生的纠纷是商业纠纷,这点十分重要却往往被社会忽略。
——广西种子协会副会长宋钢
纵观近些年厂家的发展轨迹,做强的不是那些创新能力最好的,也不是那些推广最卖力的,而是那些稳扎稳打,逐步推进、质量最稳定的。种子行业“慢就是快”,“稳定”就是最好的口碑。
——青岛金妈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玉忠
正方:为什么种子经营者脱不了责任
未经试验验证成功,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极易发生事故。
橘生淮南是橘,橘生淮北是枳,这是基本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常识。《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涉案萝卜种子是上海市的种子经营者经批准自韩国进口,北京市的种子经营者分装后委托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销售的。涉案萝卜种子在广东省推广经营,必须要先在广东省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否则极易发生农业生产事故。上海市、北京市和广东省的生态气候环境、生产条件、栽培习惯等都不一样,涉案萝卜适宜在上海市推广种植,不等于在广东省夏季栽培就不会因通过春化阶段导致开花而绝产。
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具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萝卜不属于主要农作物,推广的萝卜虽然不需要通过品种审定,但也必须通过品种试验。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说明,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从涉案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中的叶片特征和栽培季节特性,就可知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农作物品种的性状,应当经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即DUS测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规定,萝卜的叶片根据裂刻深浅分为无或极浅、中间、深及中脉、深和浅五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却是“板叶,少量花叶”。因为板叶和花叶不属于DUS测试对叶片性状的分类,“板叶,少量花叶”又不符合性状表现一致性的要求,所以可以推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DUS测试。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夏季栽培”,不符合萝卜属品种按照播种季节分类的规定。萝卜品种的播种季节分为春播、秋播。“播种季节”不同于“栽培季节”。涉案萝卜发生开花绝产生产事故后,种子生产者不能提供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者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试验的如品种鉴定证书、品种登记证书等品种试验的证明,可以推论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性能测验。在种子纠纷中,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是导致无论自然灾害、生产条件、栽培措施造成的事故,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品种试种不等于品种试验。种子经营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将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交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的活动,是农作物品种推广活动中的品种试种。品种试验,应当具有包括试验设计、试验处理、试验重复等内容的试验方案,试验后都应当出具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的试验总结报告。以本案为例,虽然种子经营者将涉案萝卜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在当地种植了几年表现良好,但是由于未提供品种试验验证的依据,仍然不能免除种子经营者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的责任。
不得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但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种子代销制度。种子代销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涉案萝卜种子的分装商是北京市的某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在广东省,分装商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受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北京市某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萝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代销制度,这是法院追究种子代销商非法经营责任的原因。 武合讲
反方:假如案例成为范本……
这个案子反映了当前种业普遍存在的哪些问题?
种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必然的。目前种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冒牌套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其次是跨区域销售的问题。经营许可证有指定的交易范围,但跨区域销售重点不是种子管理,而是植物检疫的问题。
一般来说,农民不可能贸然大面积种植没有试种过的品种,所以如果不是假冒伪劣种子,不应由种子企业来承担责任。合法经营的种子企业为了推广一个新品种,需要做大量的试验示范工作,让农民眼见为实。
蔬菜种子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但我们要分析乱在哪里?就蔬菜种业而言,有些是一年一季(露地)或两季(保护地)种植,如包心菜、白花菜、萝卜、大葱等等,农民不会轻易选择新品种种植。但一些叶菜类品种,生育期短,一年可种七八茬,这部分市场才是乱象丛生。所以,蔬菜种子市场的乱,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样严重。
新品种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最少3~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反复试验示范,证明该品种品质好,产量高,有效益,农民根本不会购买。为什么多年种植的品种,种子质量没有问题,还会出事呢?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可能种植方法不对;二是农民为了赶上市,卖个好价钱,不在合适的时间种植;三是出现极端气候造成失收。这三种情况都不是种子企业的主要责任,不应该对种子企业追责。
正方:为什么种子经营者脱不了责任
未经试验验证成功,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极易发生事故。
橘生淮南是橘,橘生淮北是枳,这是基本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常识。《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涉案萝卜种子是上海市的种子经营者经批准自韩国进口,北京市的种子经营者分装后委托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销售的。涉案萝卜种子在广东省推广经营,必须要先在广东省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否则极易发生农业生产事故。上海市、北京市和广东省的生态气候环境、生产条件、栽培习惯等都不一样,涉案萝卜适宜在上海市推广种植,不等于在广东省夏季栽培就不会因通过春化阶段导致开花而绝产。
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具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萝卜不属于主要农作物,推广的萝卜虽然不需要通过品种审定,但也必须通过品种试验。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说明,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从涉案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中的叶片特征和栽培季节特性,就可知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农作物品种的性状,应当经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即DUS测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规定,萝卜的叶片根据裂刻深浅分为无或极浅、中间、深及中脉、深和浅五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却是“板叶,少量花叶”。因为板叶和花叶不属于DUS测试对叶片性状的分类,“板叶,少量花叶”又不符合性状表现一致性的要求,所以可以推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DUS测试。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夏季栽培”,不符合萝卜属品种按照播种季节分类的规定。萝卜品种的播种季节分为春播、秋播。“播种季节”不同于“栽培季节”。涉案萝卜发生开花绝产生产事故后,种子生产者不能提供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者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试验的如品种鉴定证书、品种登记证书等品种试验的证明,可以推论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性能测验。在种子纠纷中,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是导致无论自然灾害、生产条件、栽培措施造成的事故,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品种试种不等于品种试验。种子经营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将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交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的活动,是农作物品种推广活动中的品种试种。品种试验,应当具有包括试验设计、试验处理、试验重复等内容的试验方案,试验后都应当出具包括品种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的试验总结报告。以本案为例,虽然种子经营者将涉案萝卜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在当地种植了几年表现良好,但是由于未提供品种试验验证的依据,仍然不能免除种子经营者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的责任。
不得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外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但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种子代销制度。种子代销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二是以书面委托。涉案萝卜种子的分装商是北京市的某公司,领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在广东省,分装商不属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受不具有在广东省经营种子的北京市某公司的书面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萝卜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代销制度,这是法院追究种子代销商非法经营责任的原因。 武合讲
反方:假如案例成为范本……
这个案子反映了当前种业普遍存在的哪些问题?
种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是必然的。目前种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冒牌套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其次是跨区域销售的问题。经营许可证有指定的交易范围,但跨区域销售重点不是种子管理,而是植物检疫的问题。
一般来说,农民不可能贸然大面积种植没有试种过的品种,所以如果不是假冒伪劣种子,不应由种子企业来承担责任。合法经营的种子企业为了推广一个新品种,需要做大量的试验示范工作,让农民眼见为实。
蔬菜种子市场存在不少问题,但我们要分析乱在哪里?就蔬菜种业而言,有些是一年一季(露地)或两季(保护地)种植,如包心菜、白花菜、萝卜、大葱等等,农民不会轻易选择新品种种植。但一些叶菜类品种,生育期短,一年可种七八茬,这部分市场才是乱象丛生。所以,蔬菜种子市场的乱,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样严重。
新品种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有最少3~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反复试验示范,证明该品种品质好,产量高,有效益,农民根本不会购买。为什么多年种植的品种,种子质量没有问题,还会出事呢?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可能种植方法不对;二是农民为了赶上市,卖个好价钱,不在合适的时间种植;三是出现极端气候造成失收。这三种情况都不是种子企业的主要责任,不应该对种子企业追责。
2014年5月22日,陆丰碣石镇温原乐等18名农户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154.3万元。随后,陆丰湖东镇陈松枝等27名农户起诉被告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3890.72万元。
2014年8月27日,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世农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或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9月12日,陆丰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1月1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换证据,并于2015年2月5日在法庭进行了调解,陈松枝等27名农户同意调解,温原乐等18名农户因个别赔偿无法达成,调解无效。3月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5年4月23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受损农户赔偿达成调解,获赔324万元。
专家检测
2014年4月19日,陆丰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现场鉴定。鉴定小组一致认定,“世农CR301”萝卜品种不耐寒、冬性弱,是造成大面积抽薹开花的主要原因,并指出该品种不适于在当地冬、春种植。在北京世农公司的“世农CR301”包装上,也明确标注该品种为“夏季栽培品种”。
2014年5月5日,汕尾市种子站组织专家重新对抽薹开花萝卜田块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显示,萝卜植株已超过了该品种典型性状表现期,无法准确判定先期抽薹的具体时间。后期播种的萝卜出现抽薹,则是因为播种时遇到低温,通过春化而引起花芽分化,导致萝卜生长到一定程度由营养生长转为生殖生长出现现蕾抽薹。
相关报告
陆丰市农业局在《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世农CR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中写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1.品种说明书存在缺陷,种子为不合格产品;2.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跨区域经营种子;3.未经试验证明品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而推广种植。
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协查陈秀良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写明:涉案“世农CR301”萝卜种子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公布,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级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的种植实验,也没有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引种,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情况的函》等文件写明:“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企业为上海惠和种业有限公司,出口国为韩国,种子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市辖区。
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说明》写明:本案农户种植萝卜造成的损失以萝卜产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