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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企脱钩”科研单位还能不能育种?
来源:农民日报   2015年06月15日   阅读:

  李立秋

    农业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国发〔2011〕8号和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的具体行动。近两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研究并务实推进脱钩工作,但进度很不一致。农业部这个《通知》,是进一步督促,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种业事企脱钩。这体现了农业部的工作作风,就是说到做到,令行禁止。针对脱钩过程中的一些顾虑,借此谈点看法。

    脱钩仍可以参办企业。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后,不等于原单位不能参股办种业。原单位仍可以持股参办种子企业,而且鼓励高管和科研骨干持股,但资产和权益要分清。所长就是董事长、副所长就是总经理的体制,尽管现在办得不错,但不利于种业的长远发展。

    脱钩还可以搞育种。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育种人员,脱钩后还可以搞育种,但不能“所长右手要钱育种,左手卖种子赚钱”。这种“一勺烩”的体制,不利于创新,更不利于种业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容易产生腐败。公共经费育成的品种,应公开交易。转让品种所得,育种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分成。当然,科研人员到企业去兼职、挂职搞育种,是很好的选择。

    脱钩要按规矩办。脱钩过程中,资产分家要按照规定办,既不许借机侵吞国有资产,也应充分调动积极性。有的单位领导一提脱钩,就认为有些人要借机侵吞国有资产,犯了“左”的毛病。这些领导是宁愿让所办企业慢慢死去,也不愿改革,是典型的不敢担当的惰政行为。

    脱钩的核心是育种团队的归属。有些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以能办种子企业,关键是有一个育种团队,而且这个团队能不断地育出新品种。所以,在脱钩中的核心就是这个团队的归属。如果说不清这个团队的归属,此类企业大多数没有什么价值。大种业兼并中小种业、投资公司或基金入股种子企业,主要看什么?一是核心竞争力,就是育种创新能力;二是市场开发能力,即品牌效应。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办的种业,多数只在第一点上有优势。育种团队的归属,不在于归谁管,而在于如何保证这个团队的权益。搞不好,团队散了,人员跑了,所办企业也就垮了。

    脱钩的关键在领导。有脱钩任务的单位领导,要认清形势,积极推进。现在没有必要再争论该不该脱钩,是必须脱钩!实践证明,脱钩越早越主动。2006年国办发文要求种子企业和农业部门脱钩,有的省把省公司整体出售,卖了个不错的价钱,现在公司运行正常。有的省就觉得种子公司是个宝贝,总也谈不妥。十年过去了,现在还卖不出当年的价钱。领导在处理脱钩中,一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宽怀大度,敢于担当。要用好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从建设现代种业的全局出发,搞好脱钩工作。

 

    脱钩范围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子企业,包括以科研单位名义或以其下属机构名义发起设立,“人、财、物”尚未彻底分开的种子企业。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确定为“非公益性”的科研单位,其所办种子企业可不纳入事企脱钩范围。

    脱钩标准

    产权清晰种子企业财务独立,其资产必须是企业独立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与科研单位具有明确清晰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种子企业是其应有资产的权属所有者。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占用和转移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股权多元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优化种子企业股权结构,改变科研单位在种子企业一股独大的局面;科研单位可以作为出资人或受托行使出资人权利,享受出资收益。鼓励并支持种业科研人员在种子企业依法持股。

    权责明确种子企业对各投资者包括科研单位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用、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关要求

    纳入脱钩范围的种子企业,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企脱钩。逾期未完成事企脱钩的种子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并即注销;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起,对所有企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按照脱钩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审核审批。已确定为“非公益性”的科研单位所办的种子企业在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出具已确定为“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摘自《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