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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订主要特点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2016年01月14日   阅读:

《种子法》修订主要内容

      章:新法共10章,较原法少了1章,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质量、种子行政管理合并为种子监督管理,新增新品种保护、扶持政策两个章节。

      条:新法共94条,新增27条,删除11条,修改72条,仅保留6条。

      字:增加到13516字,修改率达56%。

      新法理念: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三放:

      放品种准入渠道。减少审定作物,开通绿色通道,引种实行备案制,实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

      放市场准入要求。取消申请生产经营许可时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取消种子检验员考核。

      放行政审批权。下放许可审批权、侵权执法权、市场监管权。

      三管:

      管主体。从企业主体到管理主体、育种者、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均明确了法律责任。

      管标签。扩充了标签标注内容,引入了标签真实性的管理理念。

      管安全。建立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严格种质资源管理,保留主粮品种审定制度。

      企业新增权利

      可获取更多的种质资源。

      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绿色通道更宽,由两杂作物拓展到5种主要农作物,由国家级拓宽到两级。同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同一生态区引种简化,实行备案。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两证合一,减少许可申请,变更生产种子事项只需备案。

      企业新增责任

      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省级审核,农业部批准。

      进入绿色通道的种子企业对自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

      委托生产、代销种子需备案。

      对标签真实性负责,要标注信息代码,要有风险提示。

      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不能拒绝、阻挠主管部门的监管。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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