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种业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现将拟核发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甘肃省农牧厅、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异议人须以书面形式反映,提供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并由异议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异议单位公章。
拟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名称:甘肃五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晓
生产经营范围:玉米
联系方式:
甘肃省农牧厅
电话:0931-4873014
邮箱:gsseed@163.com 地址:兰州市段家滩195号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电话:010-591932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100125
甘肃省农牧厅
2017年2月16日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关于征集第11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种子企业及育种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现公开征集第11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种),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推荐原则。推荐植物属(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加快培育和保护一批优质绿色专用品种,满足产业、市场和公众迫切需求,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有利于调动育种者创新积极性,鼓励更多领域植物育种创新,提高我国整体育种水平;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品种资源丰富或有一定育种优势,培育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增强特色产业国际竞争力;
(四)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和品种,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和满足消费者多样性需求。
二、推荐范围
粮、油、麻、糖、菜、草、绿肥、食用菌、果树(水果部分)、草本花卉、草本药材等植物属(种)。林业和木本花卉及前十批农业植物保护名录属(种)涉及的属(种)不在推荐范围内。
三、有关要求
推荐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第11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每个推荐属(种)一张表,单位推荐的要有公函,推荐期截止2017年4月30日。来函请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07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邮编100122。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moon413@163.com。
联系方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 付国庆 厉建萌
电话:010-59193142/3249、59193142(传真)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 焦雄飞
电话:010-59199394、59199393(传真)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关于启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数据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进一步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农业部依托中国种业信息网建立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定系统),已于2017年1月启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上传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信息
各省(区、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品审办)要按照“操作指南”(登录http://202.127.42.47:8015/admin.aspx网页下载)相关流程,在品种审定公告和引种备案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新审定品种和引种备案详细信息上传至审定系统。品种审定公告信息应按统一格式上传,不得缺项漏项。
二、通过审定系统印制审定证书
省级品审办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要通过审定系统按照自动生成的品种审定信息打印审定证书,不得再使用过去的审定证书格式。农业部种子局将统一印制空白审定证书。
三、完善品种审定数据库信息
省级品审办要对本辖区所有已审定品种登录审定系统情况进行审核,查漏补缺,特别是对2015年以来审定的省级品种进行补登,请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为做好审定系统使用和管理,省级品审办要指派1名相对固定的信息员负责审定系统维护工作。请省级品审办于2月底前将信息员名单和所需的空白审定证书数量需求表报农业部种子局品种管理处。
(详情及相关表格请前往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
联系方式:
高远飞(技术服务) 010-59196227
厉建萌 010-59193249、59193142(传真)
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中国种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