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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多重要?关系每个人
来源:   2018年12月24日   阅读: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4日电 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疫苗管理法草案、外商投资法草案、资源税法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本次会议审议的一系列法律草案,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

  ——拟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疫苗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草案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对上市疫苗开展质量跟踪分析;在流通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拟修法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本次会议还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包含的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原则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等。

  修正案草案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拟立外商投资法 加强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拟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二审。

  为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日初次提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重点对专利侵权的惩治、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专利授权制度等内容作了修改。

  在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方面,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对霸座、强抢方向盘等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本次会议还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再次审议。

  对于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恶劣行为,草案二审稿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承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二是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三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拟立资源税法

  资源税法草案同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关于纳税人,草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草案同时就税收减免作出明确: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 公安、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核对防止伪造凭证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本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草案还显示,在中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