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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种子保卫战”
来源:   2024年04月08日   阅读:

  春耕在即,假种子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围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在行动——

      种子保卫战

      3月19日,今年全国两会后的首次地方考察,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粮食生产万亩综合示范片区,走到水稻田边,察看秧苗培育和土地翻耕情况,并同种粮大户、农技人员、基层干部和村民亲切交流,详细询问春耕备耕等情况。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然而,总有人为一己之私,坑农害农。生产销售假种子,不仅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疑云

      真假种子,套牌侵权

      2022年2月,福建晋江一家蔬菜种植农场的老金发现,几十亩土地上种植的胡萝卜外观形状和口味都与预想中相差甚远,与种子商说的“货不对板”。老金回想起来,这批胡萝卜的种子是以每袋6000元的价格从厦门市翔安区的龚某那里购买的,品种号称“莎卡达七寸”,比普通胡萝卜种子贵了四五倍,16袋丸粒化种子总共花了9.6万元。

      花“巨资”购入的种子,种出来的菜最终只能便宜卖掉,老金越想越生气,怀疑自己买到了假种子,遂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报案。案发后,据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集中管辖厦门市涉知识产权案件)查证,另外还有林某、郑某、苏某等多名农户从龚某处购买同样“货不对板”的种子,涉案金额共计71.33万元。

      收获之后,没有喜悦,只有失望甚至悲伤,这样的感受谁能理解?或许只有同样在土地上付出过辛勤汗水的耕种者。

      2021年的春天,陕西省靖边县的5户农民满怀希望地种下“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随后几个月却发现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等现象。到了秋天,土地大幅度减产,损失达47万余元。据事后查证,上述种薯系王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

      2023年5月底,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办完假种子案后,针对行政监管漏洞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回头看”。

      假种子哪里来?在贵州省册亨县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可窥见端倪。2023年1月开始,杨某、何某、甘某共谋仿造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正大牌”玉米种子销售牟利。3人租赁生产厂房,购买机器设备、本地玉米以及仿制“正大808”“正大719”“正大811”玉米种子包装袋5万件。他们雇用了杨某的两个侄子,对购买的玉米种子进行简单加工后向本地农户销售,获利23万余元。

      2023年3月,贵州省册亨县检察院干警联合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农资经营点排查假种子相关情况。

      记者了解到,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假种子”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情况恶劣的会导致农民颗粒无收;另一种则是以普通种子假冒、套用知名种子品牌。上述3个案例中,无论何种假种子,都出现了“侵权套牌”现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涉种业违法犯罪,迫在眉睫。

      胡萝卜套牌种子案的办案检察官、思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珏告诉记者:“制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一方面关系到农民的收入问题,另一方面也和群众的食品安全、粮食安全密切相关,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套牌种子的行为具有隐蔽性,难以通过肉眼观察予以判断,往往在农作物收成欠佳、品相不佳时才被发现,危害后果已经形成,难以补救。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职,有效净化农资市场,并向被告人追索损失,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破解

      实验室基因测序强化

      田间现场鉴定证据效力

      打击涉种业违法犯罪、追究假种子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并非易事。让办案检察官最头疼的问题首先是鉴定。

      据记者了解,涉及假种子案件的常见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四个罪名的构成有不同的条件,对证据认定也有不同要求。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主要案情、证据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来决定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

      乍看起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与制售假种子的行为最贴切,但也有最严格的定罪条件,特别是必须具备“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前提条件。例如靖边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我们分三步,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展开鉴定。经榆林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的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鉴定,张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等农户损失47万余元。”办理该案的靖边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介绍。

      2022年5月26日,靖边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王某提起公诉。8月30日,靖边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备这样完整证据链条的案件并不多。种子从种植到收获,要经历漫长的时间,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种子与产品的同一性认定方面取证困难较大,更可能因证据灭失而无法鉴定损失数额。

      “这类案件的办理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实施了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行为。例如我们在办理龚某案中发现,涉案的‘莎卡达七寸’的品种权人并未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登记该品种。”王珏指出,“刑法中并未规定如何鉴定检验,品种的鉴定在种业民事侵权中也是重大疑难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疑惑,思明区检察院一方面要求厦门市翔安区、晋江市、泉州市惠安县三地农业农村局补充田间现场鉴定和行政机关认定;另一方面借助福建农林大学的国家级科学实验室,由该校教授使用“ISSR”法进行PCR实验,证实DNA存在差异并出具书面报告,强化了田间现场鉴定证据效力。

      2023年12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检察官受邀为种业行政执法人员授课。

      正是这样扎实的鉴定基础,让这起“零口供”案件得以成功突破。该案经二审开庭审理,厦门市中级法院于今年2月1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内从事与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职业。

      鉴定问题同样曾经是册亨县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肖英在办案中遇到的最大难点。她告诉记者:“我们在审查杨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玉米种子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未对涉案种子是否属于假种子、伪劣产品进行司法鉴定,仅依据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认为不属于正大系列产品。鉴定意见系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我们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种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无法区分公安机关查获以及认定销售的玉米种子中合格、不合格的具体数量,遂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精准认定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3年12月13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杨某、甘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2万元,3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我们在办理这起案件时还注重全链条打击侵权犯罪行为,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这一重要平台,通过审查证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围绕假冒玉米种子的来源、生产设备和种子袋子的来源、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等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实现对生产、销售、制作袋子人员的全链条打击。目前,经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已经另立案查处4人,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肖英说。

      补强

      综合履职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系我们农资领域的薄弱环节。”某基层农业农村局在回复当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中如是坦诚回复。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早在2022年3月,最高检会同农业农村部等出台《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如何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实现标本兼治?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成为一剂补强薄弱环节的“良方”。

      “检察机关既要持续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也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和配合。”王珏介绍,思明区检察院针对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种业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执法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机制更为完善。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通过行政机关的先行查处,利用测绘、无人机拍摄等手段,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

      “种子的主要消费者是农民,他们遭受损失后,依法维权能力较弱,我们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的方式来帮助农户。”田苗介绍,靖边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告知农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受害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为农户提供法律咨询,向法院移送证明造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销售者向受害农户进行赔付。

      “我们及时更新办案理念,开展‘一案四查’,同步审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损害。”肖英介绍,杨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冒玉米种子,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案发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农资打假领域存在监督检查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依法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药、种子等涉农案件办理力度,通过综合履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犯罪,着力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全面提升种业保护工作质效。”

      来源丨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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