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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成就斐然
来源:光明日报   2008年10月22日   阅读:

城乡就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职业能力建设长足发展,面向国外引智全面展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深刻改变了全国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
现代就业机制日趋完善 
30年来,我国就业制度实现从“统包统配”到市场就业的过渡,积极的就业政策日趋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统筹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开始发挥主导作用,成功实现了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增长。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但全国仍保持了就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就业局势始终稳定。2007年,我国全部就业人员76990万人,比1978年增加36838万人,年均增长1200多万人。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下降29.7%,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分别上升9.5%、20.4%。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年均增长近7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多数年份都保持在4%左右。
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体制。圆满完成了317万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其中,264.8万名军转干部参加了系统的教育培训,为适应地方工作和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近10万名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为非公经济发展和新社会组织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也全面展开。境外来华工作专家从改革开放初期每年几百人次增长到2007年的48万人次,出国(境)派出培训人员也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每年几百人次增长到2007年的4万人次。
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多种工资收入形成机制。在工资分配调控方面,国家调控手段不断增加,初步建立了以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核心的工资管理与调控体系。
经过30年的发展,正常增资机制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财力的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得到提高。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是1978年的40.5倍,年均增长13.6%。
逐步完善工资支付立法。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后,全国各地及时转发并制定下发了地方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各地又纷纷修改完善当地工资支付法规。目前,全国12个地区新颁布了地方工资支付法规或规章。在1993年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基础上,2003年年底,又修订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实施。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颁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了正常调整机制。
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过程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截至2008年6月,参保人数达到1.9亿人;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今年预计将超过2.1亿人;失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近十年累计保障了2700多万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快速增长,截至2008年8月,已达13327万人。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为主干、以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配套的促进就业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权益;初步形成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为基本法律,由工人考核条例、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职业能力建设法规政策体系框架,为促进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