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立足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在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在服务种业健康发展方面出台保障措施,对保障种源安全、种业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体现立法目的与种业发展目标的高度统一。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推进种业振兴、服务农业强省建设,是全省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将上述内容写入《条例》总则第一条,既体现立法聚焦大局所需,立法与改革发展同向同行、同频共振,又为推进湖北种业转型升级建立制度保障,指明发展方向。
加强种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在理清种业管理职责、层级方面,《条例》在总则中对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种业发展、种业监管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健全种业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强调,第二十九条又对种业管理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在强化部门分工合作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相关工作,构建有章可循、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形成保障种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但资源发掘利用不足,难以满足品种选育对优异种质和优良基因的需求。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现存资源4万多份,开展精准鉴定的只有7%左右,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平均开发利用率约为38%。为夯实育种创新的物质基础,《条例》单设一章,对种质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及普查收集、保存保护、科学利用等具体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本省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为有效应对种质资源“单一化”和“地方品种缺失”等问题,《条例》强调对珍稀、濒危和地方特色品种要开展重点收集并加强保护,确保种质资源多样化。针对我省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的现状,《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着重强化了种质资源的精准鉴定、优异基因的挖掘和种质创新利用,建立了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制度。
健全育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以来,我省农作物种业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油菜、玉米及部分蔬菜品种在全国保持区域领先优势,但品种选育同质化、低水平重复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激励创新,《条例》专设“育种创新”一章,多措并举推动种业创新发展。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计划,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农业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创新合作;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培养领军企业和特色企业,推动不同层次、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条例》还对种业人才培养、职称评价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育种创新激励机制,为全面提升我省育种自主创新能力和种业核心竞争力筑牢了法治基础。
完善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度。《种子法》对5种主要农作物实行国家与省两级审定,29种非主要农作物进行国家层面登记。我省地处东西南北过渡地带,农作物种类多样,食用菌、中药材、水生蔬菜等地方特色作物在全国处于优势地位,却未纳入审定、登记范围,社会普遍反映急需搭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平台,服务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条例》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管理服务制度,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作物品种,选育者可以自愿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对特色优势作物品种进行身份认定推介。同时,《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种子法》关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定品种撤销等品种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强化品种真实性和种植安全管理。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近年来,订单农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蓬勃发展,但由此引发的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且调解查处、追溯难度较大。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条例》对通过农业订单生产形式向农民供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种子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从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重要方面对供种者的供种行为予以规范,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同时,对鲜食、爆裂玉米等特殊类型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完善,要求除品种条件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外,适当降低许可门槛,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互联网售种行为。随着互联网经营种子快速普及,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条例》制定专门条款,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和销售者的责任、义务,对出具销售凭证和建立经营档案等具体事项进行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设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
赋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的自主权。我省自然灾害较为频发,储备救灾备荒种子十分必要。《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生产需要,开展种子储备工作。赋予市县组织和安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事权,有利于发生灾害时因地制宜安排恢复生产用种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针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特殊情况,《条例》明确了申请、批准程序。
建立扶持种业发展的保障制度。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种业振兴行动的决策部署,推进种业转型升级,《条例》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强化种业发展的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搭建、种子繁育基地建设、金融保险支持等扶持措施予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督管理、种子储备、种子生产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管理、龙头企业培育等,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南繁北繁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一系列种业监管、服务保障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加强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能力建设,推动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